(2015)开民二初字第03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庄玉华、张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庄玉华,张敏,庄立,沈莎莎,长沙香沙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二初字第03007号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3号新时代广场。负责人安文梅,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余希,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日强,该银行职工。被告庄玉华。被告张敏。委托代理人庄玉华。系张敏丈夫。被告庄立。被告沈莎莎。被告长沙香沙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观峰路61号。法定代表人庄玉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庄玉华、张敏、庄立、沈莎莎、长沙香沙华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40元,减半收取547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共计9740元,由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承担。审 判 员 李双临本件原本核对无异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任 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