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巍申请陈小斌、牛慧丽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巍,陈小斌,牛慧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张巍,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陈小斌,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牛慧丽,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张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小斌、牛慧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二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牛慧丽自2015年7月起,每月给付申请人欠款人民币1000元至还清欠款24000元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二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