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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申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魏某甲、魏某乙等与魏某己、陈某分家析产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魏某丁,魏某戊,魏某己,陈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申字第0020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魏某甲。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魏某乙,系魏某甲之子。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魏某己,系魏某甲之子。原审原告:魏某丙,系魏某甲之女。原审原告:魏某丁,系魏某甲之女。原审原告:魏某戊,系魏某甲之女。原审被告:陈某,系魏某己之妻。再审申请人魏某甲、魏某乙因与被申请人魏某己及原审原告魏某丙、魏某丁、魏某戊和原审被告陈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2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魏某甲与被申请人魏某己于2015年9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再审申请人魏某甲、魏某乙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魏某甲、魏某乙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魏某甲、魏某乙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渭审 判 员  汪卫平代理审判员  陈媛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阿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