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外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庆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外初字第161号原告庆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存友。委托代理人应朝阳。委托代理人吴良飞。被告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常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庆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庆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04元,减半收取2102元,由原告庆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智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