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开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小荣与胡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章莲,如皋市城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胡某。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马 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刘雅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