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皋开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小荣与胡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章莲,如皋市城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胡某。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马 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刘雅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