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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刘少英、计正斌与计正斌、吕国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英,计正斌,吕国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46号原告:刘少英。被告:计正斌。被告:吕��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英诉被告计正斌、吕国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少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计正斌、吕国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少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少英撤回对被告计正斌、吕国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刘少英负担。审 判 员  吴庆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陆 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