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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辰羊、王希明与卢自强、卢新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辰羊,王希明,卢自强,卢新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778号原告:刘辰羊。原告:王希明。上述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安占杰,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自强。被告:卢新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负责人:武运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亚伟,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辰羊、王希明与被告卢自强、卢新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原告刘辰羊、王希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辰羊、王希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素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