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裕执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杜风华与河北龙羽轩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风华,河北龙羽轩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裕执字第00521号申请执行人杜风华。被执行人河北龙羽轩投资有限公司,住址:石家庄市东岗路75号。法定代表人卢国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1)裕民二初字第0043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河北龙羽轩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车管所、房管局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随时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在银行、车管所、房管局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1)裕民二初字第0043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智勇执行员 孙建华执行员 张忠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宁晨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