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执字第03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罗一均与北京鑫华双安煤炭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一均,北京鑫华双安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3712号申请人罗一均,男,1966年9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鑫华双安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南窖乡北安村村西。法定代表人王希祥,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一均与被执行人北京鑫华双安煤炭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房劳人仲字(2015)第45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鑫华双安煤炭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一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鑫华双安煤炭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房劳人仲字(2015)第456号裁决书。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伯军审判员 蔡丰利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慧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