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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申某某诉张某某扶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张某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407号原告申某某,女,汉族,灵石县马和乡曲陌村村民,现住本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灵石县马和乡曲陌村村民,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振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