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申某某诉张某某扶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张某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407号原告申某某,女,汉族,灵石县马和乡曲陌村村民,现住本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灵石县马和乡曲陌村村民,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振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