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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马丽与淮北市宗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丽,淮北市宗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054-1号申请执行人:马丽,女,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淮北市宗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石宗义,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4)淮民二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淮北市宗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淮北市宗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马丽支付租金1272116.69元、清理整修费用9648.85元,计1281765.54元、向马丽支付违约金182933.02元(自2014年9月1日起1281765.54元的违约金按月息2分继续计算至2015年2月10日)、向马丽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5年2月1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0059.50元、申请执行费17248元。但被执行人淮北市宗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淮北市宗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申请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淮北市宗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租金、清理整修费用计1281765.54元、违约金322218.2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5年2月1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059.50元、申请执行费172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葛侠审判员  赵海峰审判员  徐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蕊蕊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扣留或提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