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要平、孙登博、王云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要平,孙登博,王云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359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巨野县。法人代表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岳增亭,该联社薛扶集分社主任。被告郭要平,男,1963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孙登博,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王云峰,男,1981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要平、孙登博、王云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要平、孙登博、王云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对被告郭要平、孙登博、王云峰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郭要平、孙登博、王云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刘建民审 判 员 任兰贤人民陪审员 张超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炳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