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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证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外运重庆有限公司与重庆港盛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外运重庆有限公司,重庆港盛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证字第00296号申请人:中国外运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二村69-71号。法定代表人:周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港盛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路70号。法定代表人:周荣华,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中国外运重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港盛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碰撞纠纷,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申请对“港盛1012”轮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的保险资料予以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外运重庆有限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中国外运重庆有限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二、对“港盛1012”轮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保险资料予以复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在2015年9月6日前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孔令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代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