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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中执字第0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南郑县万恒水电有限公司、汉中市龙岗学校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郑县万恒水电有限公司,汉中市龙岗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汉中执字第00041-6号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郑县大河坎镇天汉大道南段。机构代码:22261204-5法定代表人梁文成,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南郑县万恒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郑县小南海镇。机构代码:66798784-3法定代表人景小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汉中市龙岗学校。住所地:南郑县大河坎镇。机构代码:67153832-X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该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汉中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南郑县万恒水电有限公司、汉中市龙岗学校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一、责令南郑县万恒水电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490万元,利息20万元,汉中市龙岗学校对以上债务承担一半的连带还款义务。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0050元,申请执行费6191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南郑县万恒水电有限公司因电站正在建设初期,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协调,由汉中市龙岗学校自愿代为偿还以上债务的一半(255万元,已履行完毕)。2015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递交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同意将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等被执行人有还款能力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汉中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有关财产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荣审判员  崔 强审判员  潘 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永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