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荆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荆民初字第259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钱珍美,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金培培,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晓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藤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