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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执民字第2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与长兴县富楠实业总公司、长兴县王泰货物运输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长兴县富楠实业总公司,长兴县王泰货物运输站,钱越南,席凤娥,钱月萍,乔林芳,王志明,杨秀英,王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民字第266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长兴县太湖街道明珠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明安,董事长。被执行人长兴县富楠实业总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小浦镇小浦村。法定代表人钱越南。被执行人长兴县王泰货物运输站,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杨湾村庙角斗。经营者王志明。被执行人钱越南。被执行人席凤娥。被执行人钱月萍。被执行人乔林芳。被执行人王志明。被执行人杨秀英。被执行人王学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长兴县富楠实业总公司、长兴县王泰货物运输站、钱越南、钱月萍、乔林芳、王志明、杨秀英、王学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长执民字第26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小涛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姒国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