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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执字第004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鲁继亮与夏陆红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继亮,夏陆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487-2号申请执行人:鲁继亮,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夏陆红,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二初字第002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夏陆红名下的皖G×××××号江淮牌小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