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水克华与陶永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759号申请执行人水克华,居民。被执行人陶永年,居民。申请执行人水克华与被执行人陶永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开民初字第0287号民事调解书。经权利人水克华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故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开民初字第028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