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占奎与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日月光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奎,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日月光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063号原告刘占奎,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日月光店,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56164928-0。负责人曾梅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奎与被告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日月光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占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占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占奎负担。审判员 巫 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