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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征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浏阳经开区征地拆迁所与李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经开区征地拆迁所,李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征初字第00022号原告浏阳经开区征地拆迁所。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经开区征地拆迁所与被告李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浏阳经开区征地拆迁所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浏阳经开区征地拆迁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浏阳经开区征地拆迁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63元,减半收取4431.5元,由浏阳经开区征地拆迁所负担。审 判 长  刘志清人民陪审员  温翠平人民陪审员  张庆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玮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