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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商)初字第13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殷月彬与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月彬,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13142号原告殷月彬,男,1959年6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志立,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林,男,1959年12月13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殷月彬与被告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张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张林住所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故此案应由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本案原告系接收货币一方,且原告住所地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审判员  王广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信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