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岭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xx与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岭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4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xx区**号地块**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高xx,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xx区xx小区xx村1委**组。关于李xx与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xx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高xx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100.00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2015)岭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执行费10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付清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