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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终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新权与海西州开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新权,海西州开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终字第1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新权,男,汉族,1970年11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XX庆,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海西州开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权炳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娜仁花,青海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新权因与上诉人海西州开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27元,予以退还上诉人陈新权与上诉人海西州开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马建平审 判 员  党雪仁代理审判员  鲍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