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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薛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380号原告薛某。被告宋某,长庆油田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300元,退回150元)。审 判 长 王 婧代理审判员 宋 迪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龚小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