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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商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青岛黎虹食品有限公司与龚再满、王公祥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011号原告:青岛黎虹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田贵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志清、时晶。被告:龚再满。被告:王公祥。被告:连云港福润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章礼。被告:宿州福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章礼。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黎虹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青岛黎虹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梦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