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共民一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帅德春诉陈春水民间借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德春,陈春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共民一初字第264号原告帅德春。被告陈春水。本院在审理原告帅德春诉被告陈春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帅德春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庭外已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帅德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帅德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帅德春承担。审判员 熊爱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奇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