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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知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成都千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成都千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461号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法定代表人:钱建平。委托代理人:童玲。委托代理人:赵冲。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杨国勇。委托代理人:滕卫兴。被告:成都千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永清。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为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成都千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9月15日,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负担。审 判 长  沈宇珍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洑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