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知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成都千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成都千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461号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法定代表人:钱建平。委托代理人:童玲。委托代理人:赵冲。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杨国勇。委托代理人:滕卫兴。被告:成都千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永清。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为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成都千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9月15日,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负担。审 判 长 沈宇珍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洑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