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云,呼文广,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682号原告:张振云,农民。委托代理人:黄伍林,大名县迎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呼文广,农民。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厦**号乙鑫通大厦*楼。负责人:郑永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向晖,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苗苗,该公司职工。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振云与被告呼文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敬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振云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张振云负担。审判员 王敬坤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申桃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