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7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旭睿与李子发账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旭睿,李子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761-2号申请执行人:刘旭睿,男,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子发,男,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民二初字第61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子发在中国工商银行杭锦支行0612***************账户存款11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