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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涛诉被告杨星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杨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686号原告王涛,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安塞县人,住安塞县朝阳小区12号楼1704室,身份证号码61062419880302051x。被告杨星,女,汉族,陕西子洲县人,住安塞县朝阳小区12号楼1704室,身份证号码612732199105250328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诉被告杨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涛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涛的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吿王涛负担。审判员  马晓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