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汪松才与缪月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松才,缪月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825号原告:汪松才,工人。委托代理人:陈汉江,天长市司法局天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缪月新,个体经营户。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案受理了原告汪松才诉被告缪月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汪松才于2015年9月15日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汪松才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松才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