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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汪松才与缪月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松才,缪月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825号原告:汪松才,工人。委托代理人:陈汉江,天长市司法局天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缪月新,个体经营户。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案受理了原告汪松才诉被告缪月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汪松才于2015年9月15日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汪松才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松才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