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13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晓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晓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389-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鑫,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晓天,男,199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晓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罗晓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晓天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罗晓天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