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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安徽国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七台河市隆鹏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国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七台河市隆鹏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七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国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姚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磊,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隆鹏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红鲜村。法定代表人郑亚英,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七民商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隆鹏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隆鹏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履行1,181,919.00元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隆鹏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七执字第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伟东执行员  滕湘江执行员  纪红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庆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