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民初字第02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龚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02003号原告:龚某。被告:王某。原告龚某诉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龚某于2015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龚某承担。审判长马艳萍审判员孙连达人民陪审员朱丽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侯力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