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03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牛雪君诉阜阳海亮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雪君,阜阳海亮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03060号原告牛雪君,女,199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阜阳海亮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军,该公司负责人。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办事处阜王路666号易景国际花园S15#楼3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牛雪君诉被告阜阳海亮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雪君未在法定时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跃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婧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