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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徐汉成与佳胧包装(上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汉成,佳胧包装(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319号原告徐汉成,男,1951年10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祝赞旺,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佳胧包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汉成诉被告佳胧包装(上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汉成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瑜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