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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一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黄常乐诉黄文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常乐,黄文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443号原告黄常乐,男,湖南省资兴市人,农民,住湖南省资兴市。被告黄文运,男,湖南省资兴市人,农民,住湖南省资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常乐与被告黄文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常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常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4元,减半收取1812元,由原告黄常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瞿德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