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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重庆市众拓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刘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众拓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刘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382号原告重庆市众拓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杨公桥106号2-6-2,组织机构代码66356086-9。法定代表人赵利,重庆市众拓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刘莉,女,1971年11月9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彭鹏(系原告丈夫),男,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众拓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莉劳动争议一案中发现,原告与被告均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渝沙劳仲案字(2015)第429号仲裁裁决,在本案原告起诉前,被告已经以本案原告为另案被告向本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并获受理。本案原告与被告均不同意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重庆市众拓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刘莉对同一仲裁裁决不服,先后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且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撤诉,应将后起诉的案件并入前案即原告刘莉与被告重庆市众拓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进行合并审理,并终结后案即本案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诉讼。代理审判员 左 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朝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