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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执异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吴达鹏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异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吴达鹏,系咸安区工商局退休干部。申请执行人,张兰。被执行人咸安区煤化局(以下简称媒化局)。第三人咸安区工业行业协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咸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达鹏、张兰与被执行人咸安区煤化局合伙经营纠纷一案中,因咸安区煤化局根据《咸发(2003)第19号》文件精神于2003年8月11日与咸安区其他公司合并,组建为咸安区煤化建材工业总公司,2007年9月6日据《咸发(2007)第24号》文件精神中将咸安区煤化建材总公司并入咸安区工业总公司,涉及原区煤化建材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组建后的咸安区工业总公司享有和承担。2010年5月18日据《咸安(2010)8号》文件精神咸安区工业总公司更名为咸安区工业行业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第四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咸安区工业行业协会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限咸安区工业行业协会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吴达鹏、张兰清偿赔偿款64861.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56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建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