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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乌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梁敏诉被告李昇、通辽市鼎丰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敏,李昇,通辽市鼎丰锅炉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乌民初字第444号原告梁敏,男,汉族,现住辽宁省锦州市。被告李昇,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托代理人高xx,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被告通辽市鼎丰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法定代表人王xx。委托代理人高xx,男,汉族,通辽市鼎丰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敏诉被告李昇、通辽市鼎丰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敏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梁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