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城商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与陈芒芒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陈芒芒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商初字第000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住所地阜宁县阜城大街41号。负责人王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霞,该支行职工。被告陈芒芒,女,汉族,1994年8月22日生,市民,住阜宁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诉被告陈芒芒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负担(原告已预交25元)。审判员 潘春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