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执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志荣与漳州市辉昌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中冠建材有限公司、金宝龙(福建)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荣,漳州市辉昌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中冠建材有限公司,金宝龙(福建)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868号申请执行人陈志荣,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漳州市辉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法定代表人黄建辉,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中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法定代表人黄志艺,总经理。被执行人金宝龙(福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法定代表人黄志彬,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志荣与被执行人漳州市辉昌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中冠建材有限公司、金宝龙(福建)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芗民初字第5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鉴于被执行人漳州市辉昌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被本院查封扣押,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芗执行字第8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伟明审判员 林清标审判员 庄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