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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微越与上海惠纯服饰有限公司、林德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微越,上海惠纯服饰有限公司,林德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474号申请执行人李微越。被执行人上海惠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路588号二楼。被执行人林德群。申请执行人李微越与被执行人上海惠纯服饰有限公司、林德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大商初字第0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商初字第05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吴晓宏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宗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