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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立民申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尚商贸有限公司与姚雪峰物权保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安市国尚商贸有限公司,姚雪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立民申字第007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市国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丽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权素清,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敏琼,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公司法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雪峰。再审申请人西安市国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姚雪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国尚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是对双方签订的预约合同没有作出正确的法律定性。《返租意见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具备租赁合同的全部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预约合同的全部要件,应受法律保护。该意见书明确规定了被申请人的义务是在2012年9月30日签订正式合同文本,但被申请人拒不签订,显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申请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二是原审判决错误认定被申请人损失,被申请人诉请无事实根据及法律根据,与申请人无因果关系。被申请人的房屋面积狭小,至今空置无人愿租,客观上租金收益已不可能实现,又拒不履行返租合同,主观上也没有将商铺盈利的意愿。申请人基于信赖预约合同对双方的法律约束力,据此履行合同,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被申请人的损失是其自身违约造成的,与申请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请求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439号民事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反诉请求。姚雪峰提交意见称:(一)本案为物权保护纠纷,《返租意向书》不影响申请人侵权行为的成立。双方原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到期后,申请人除了撤去自己的货品和设施的权利外,并不具有拆除房屋等其他任何权利,但申请人未经被申请人同意,擅自拆除该房屋,将房屋变成废墟,其行为严重侵权,被申请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二)返租意向书所涉及的返租合同并未签订,更未生效,被申请人不存在违约情形。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返租情况意向书》是否为预约合同、租赁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双方是否构成违约和侵权。国尚公司和被申请人签订的《返租情况意向书》虽然对租赁标的物、租赁时间和租赁价款、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但意向书又约定“返租合同签订时间拟定为2012年9月30日”,同时申请人签注“具体按合同执行”,后由于双方对滞纳金及租赁期满后房屋的恢复等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说明意向书所确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未成立,不符合申请人所主张的法律关于预约合同、无名合同以及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可主张损害赔偿的规定。同时,申请人也未举证证明,即使租赁合同成立,其有拆除被申请人房屋的权利。因此,申请人在未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租赁合同并未成立的情况下,拆除被申请人的房屋,构成了对被申请人财产权利的侵害,造成被申请人房屋无法使用、收益和处分,且该侵权行为与被申请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损失的数额,被申请人主张按照其双方原来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计算,该主张合法、适当。申请人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驳回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西安市国尚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西安市国尚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武江海代理审判员  陈德强代理审判员  杨亮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