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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知)初字第29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孙悦与北京中盛智远文化发展中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悦,北京中盛智远文化发展中心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29828号原告孙悦。委托代理人金涛,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晓峰,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盛智远文化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1号楼6层707。法定代表人窦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洋,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小兵,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悦与被告北京中盛智远文化发展中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孙悦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悦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悦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林子英代理审判员  朱 阁代理审判员  崔树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