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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2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天杰印务有限公司与苏州康特蓝思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天杰印务有限公司,苏州康特蓝思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2395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天杰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和顺路21号。法定代表人刘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肖枫,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康特蓝思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9号东景工业坊31号楼西1-3层。法定代表人金雨。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天杰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康特蓝思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天杰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