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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周亚杰、吕斌成与梁君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初字第1168号原告:周亚杰,女,195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双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原告:吕滨成,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双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松香娟,女,黑龙江诚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君义,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双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原告周亚杰、吕斌成与被告梁君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亚杰、吕斌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君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原告系母子关系,1992年原告周亚杰与被告父亲梁万才同居生活,1999年9月28日补办了结婚证书。双方同居时,周亚杰有一子原告吕斌成17岁,梁万才有一子12岁,四人共同生活。2009年7月7日梁万才因病去世,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梁万才作为承包方,包括二原告以及被告在内,四人共分得土地25.4亩。梁万才去世后,留有遗嘱所分得25.4亩土地原被告平均耕种,同时在2009年8月28日二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议书》,也约定所分得25.4亩土地原被告平均耕种。可是被告并未按《遗嘱》和《协议书》执行,将包括二原告所分得的土地在内全部侵占,据为己有,不让二原告耕种,现二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梁君义停止侵权,将25.4亩土地的一半,及12.7亩返还给二原告耕种;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梁君义承担。被告梁君义未出庭、未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诉讼中,原告举示的证据有:证据1、二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二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2、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证明在二轮土地承包时,以梁万才为农户代表,家庭人口4人从安西村分得土地25.4亩的事实。证据3、安西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上述25.4亩承包地包括二原告的口粮田。证据4、遗嘱一份,证明梁万才生前立有遗嘱,在遗嘱中表明家中土地的分配,二原告与被告平均分配。证据5、协议书一份,证明二原告及被告在亲属们的商议后,平均分配土地的事实。证据6、证人赵某某出庭证词一份,证明原告周亚杰与梁万才的结婚时间,以及梁万才去世前留有遗嘱的事实。证据7、原告周亚杰的户口薄复印件一份,证明在1998年分地时,周亚杰与梁君义在一个户口上,在2010年6月梁君义要求周亚杰将户口迁出的事实。证据8、本院调取的双城市幸福乡安西村委会土地台账,证明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以梁万才为代表的承包户承包安西村25.4亩土地以及承包户家庭人口4人的事实。因被告未出庭,本院无法对原告的证据进行当庭质证,本院经对原告的证据审查评议后认为,原告的证据1-7客观、真实、合法,可以证实原告与梁万才的身份关系、以梁万才为代表的家庭承包户承包安西村委会25.4亩承包田,以及梁万才去世后该土地被被告梁君义耕种的事实。综上,本院确认:二原告系母子关系,梁万才与被告梁君义原系父子关系,原告与梁万才原系夫妻关系,梁万才于2009年去世,梁万才生前,于1998年以梁万才为代表,以原告周亚杰、原告吕斌成、被告梁君义为家庭人口的4人家庭承包户,承包了幸福乡安西村委会的25.4亩承包田,25.4亩承包田包括:东北地6.2亩、小东地6.1亩,南川道4.7亩西北地8.4亩。2009年梁万才去世,梁万才去世前曾留有遗嘱,遗嘱的主要内容为:房屋每人一半、欠款每人一半、土地每人一半,嗣后又后在孙忠泽代笔,被告亲属梁君臣见证的情况下,原被告又达成协议一份,协议载明“协议书现2009年8月28日因梁万才与周亚杰后到一起生活十七年,梁万才在2009年8月27日去世,梁义(梁君义)与后母周亚杰不愿意生活在一起,财产与欠款经双方自愿协商平分,包括土地,但土地在周亚杰去世后归梁义(梁君义)所有,现在房屋归梁义,欠款壹万八仟元,归梁义(梁君义)格外给周亚杰拿出叁仟元整,周亚杰搬出土地各一半自理,此协议书即日生效,由双方直近亲属为证,一事(式)贰份周亚杰直近亲属签字:周亚杰(签字)吕成(吕斌成、签字)梁义及亲属签字:梁君义(签字)注土地变动及转卖由周亚杰、梁义各一半梁君臣(签字)代笔人:孙忠辉(签字)”,协议签订后,该争议土地并未交由二原告耕种,而是由被告梁君义一直耕种至今。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本案经庭审质证,可以确认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以梁万才为代表的4人家庭承包人口中,包含有原告周亚杰以及吕斌成,因此二原告有继续承包该土地的权力。鉴于本案原被告的身份关系以及该土地包含有四个地块的实际,现将承包地中东北地6.2亩、小东地6.1亩判归二原告耕种,便于二原告的管理以及本案的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君义立即停止侵占原告周亚杰、吕斌成位于双城区幸福乡安西村东北地6.2亩、小东地6.1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该土体承包经营权属原告梁君义、周亚杰承包经营。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何梁君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蔡忠凯审判员  范国栋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文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