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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二初字第2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与王绍伟、田玉琴、王长清、胡吉祥、王磊、孙艳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王绍伟,田玉琴,胡吉祥,王长清,王磊,孙艳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二初字第245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负责人田运重,系行长。被告王绍伟,男,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田玉琴,女,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系王绍伟之妻)被告胡吉祥,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王长清,女,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系胡吉祥之妻)被告王磊,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孙艳琳,女,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系王磊之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诉被告王绍伟、田玉琴、王长清、胡吉祥、王磊、孙艳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2月23日,原告分别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人民币15万元(其中一二被告5万元,三四被告5万元,五六被告5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15.3%。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一、二、三、四、五、六被告于2011年2月23日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被告自愿建立联保小组,承诺互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于2011年2月23日依借款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而第一二被告在得到借款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看本息。至今一二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罚息(具体利息罚息金额以实际归还日我行信贷系统为准),至今五、六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罚息(具体利息罚息金额以实际归还日我行信贷系统为准),已构成根本违约。故请求判令1、一、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到归还之日止的全部利息罚息。2、三、四、五、六被告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上述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提供六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给其送达开庭前法律文书。待原告查找到六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后,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免收,其他诉讼费用14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冰礁审 判 员  王 茹人民陪审员  黄惠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关新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