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25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冯宗文与曾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宗文,曾德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571-1号原告冯宗文,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刘志华,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德刚,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宗文诉被告曾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宗文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曾德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宗文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宗文撤回对被告曾德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冯宗文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刘春云人民陪审员 邱国锋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永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