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安徽先河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先河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89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先河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负责人:潘沛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郦国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祝荣伟,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一初字第010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文 来源:百度“”